本(4)日報載:「警憂85退休制,白髮還得站街頭;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把原先年資加年齡的『75制』漸進延長為『85制』」一事,銓敘部表示:立法院初審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修正草案,針對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之未來領受月退休金條件,並非一律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而係訂有例外之規定。銓敘部並鄭重澄清表示:
(一)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人員,其自願退休條件原即較一般職務人員寬鬆,本次修法並未予以變動。
(二)為配合人口結構高齡化之趨勢,本次退休法修正,對於一般公務人員係採10年過渡期間;但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係採5年過渡期間,即未來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除任職年資應達15年以上外,尚須年滿55歲以上。但如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各年度指標數(65至69)時,仍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意即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領受月退休金之條件,係由65制漸進延後至70制。
(三)另,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如已符合目前危險及勞力職務之自願退休及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繼續保障適用原規定,不受影響。
(一)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人員,其自願退休條件原即較一般職務人員寬鬆,本次修法並未予以變動。
(二)為配合人口結構高齡化之趨勢,本次退休法修正,對於一般公務人員係採10年過渡期間;但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係採5年過渡期間,即未來警察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除任職年資應達15年以上外,尚須年滿55歲以上。但如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符合各年度指標數(65至69)時,仍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不受55歲年齡限制。意即危險及勞力特殊職務人員領受月退休金之條件,係由65制漸進延後至70制。
(三)另,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如已符合目前危險及勞力職務之自願退休及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繼續保障適用原規定,不受影響。
銓敘部新聞稿 | 2010/1/4
http://www.mocs.gov.tw/class/news_view_1.aspx?news_id=2010010418201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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