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水上摩托車活動基本管理原則
2000/9/13
其他  行政規則


















公 布 文 號版本日期
 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技八十九字第一九九五六號函發布2000/9/13閱讀內容









說明: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三十九次委員會議就「水上摩托車安全管理相關事宜」專案會議決議事項,水上摩托車機具安全檢查基準由交通部擬訂,申請經營業的管理因涉及事業體之管理權責,亦非「基本管理原則」之範籌,需依該會議決議,由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法納入地方自治事項管理。因此,本原則不涉及機具檢驗與經營業申請程序之管理等事宜,著重於活動區域規範及活動安全事宜,以提供各管理機關研訂自治條例或管理辦法之參考。



水上摩托車基本管理原則:










































一、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及時段由各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若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區域之水域,其活動範圍以不超過下列範圍為原則:
距水上摩托車可安全出發,離陸岸至少二○○公尺以上至距陸岸一公里以內之水域,並設置活動區域之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以三十公尺為原則,並標示之。
二、每一平方公里活動水域,以同時容許五輛水上摩托車活動為原則。
三、水上摩托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進入或穿越游泳區域。
四、騎乘水上摩托車,任何時間均須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救生衣上應附有口哨。
五、租用水上摩托車者,未經水上摩托車活動安全教育者或未達十八歲以上,應由出租人或有操騎經驗者操騎,租用人陪同操騎為原則。
六、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可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七、天候視線不佳及夜晚,應停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八、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範圍內,應再區分單向航道,航行方向以順時鐘為原則,發生正面會車、交叉相遇及後方超車情形,以下列避碰規則為原則:
(一)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舷)通過。(如圖一)
(二)交叉相遇:位在駕駛者右側(船右舷)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水上摩托車必須朝右轉,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如圖二)
(三)後方超車:超越車可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必須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表明其航路。(如圖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venson36 的頭像
    venson36

    venson36

    venson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